律师观点分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件内容不予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津,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一直有生意往来,陈某以广州市A鞋贸有限公司名义,2009年1月起陆续向原告购买鞋类产品及配件等,至2010年11月止,被告收到原告鞋类、配件产品达到192391元。2011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之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经查,被告公司,广州A鞋贸公司是没有注册的。
现原告诉讼到庭,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立即清偿拖欠原告货款162821元及利息12889.99元(以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日,审理后计至还清货款本金),合计175710.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
被告陈某答辩意见如下:原告钟某起诉要求清偿货款162821元及利息12889.99元,合计175710.9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自2011年12月23日在《欠条》上签名确认192391元后,多次还款工125000元,故实际欠款67391元。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是双方欠货款订立《欠条》签名确认,该95430元无双方签名确认,应予认定该95430元的欠款没有实际发生。
被告没有证据提供。
【审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想原告偿付所欠货款67391元及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你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用31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负担1463元,由原告负担2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