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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出现工伤应向谁主张赔偿

发布者:杨立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2165人看过

目前,用人单位用工方式非常灵活,当然,主要原因还是,单位考虑到自身企业特点,为了节约成本,轻装上阵,但也有一些企业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更有甚者则属于违法用工,那么,如果遇到类似用工情形,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往往不知向谁主张权利,一些为了逃避责任的企业甚至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以上问题,均是我们在处理劳动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在此,为广大劳动者做一下梳理,如发生类似情形,建议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非法用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必然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双方或一方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非法用工的构成条件为:
第一,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童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并有用工的事实存在。
二.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发包工程,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工程发包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承包人具有用人资格和资质(也就是平常说的“两照”即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执照),承包人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伤损害赔偿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承包人没有用人资格和资质发生工伤,应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场所和条件发生工伤。
无证照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该企业的具体管理及制约。该无证照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视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事故单位为企业。所以,提供场地和条件的企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四、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
(1)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2)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3)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成组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五、企业被分立、合并、转让或劳动者被借用期间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故此种情形承继单位是工伤赔偿主体。
对于被借用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用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是工伤赔偿主体。
六、劳动者由原企业调至新企业发生职业病的。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转换企业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在新企业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转换时没有进行职业病检查,无论职业病是由于在原企业工作导致的,还是在新企业工作导致的,都由新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新企业能够证明在其所提供的工作条件下,职工不可能患职业病的。
七、破产。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因为特殊情形较多,在此不能一一列举,希望广大劳动者一旦出现工伤,请拨打我律师事务所电话,我所专业的律师团队会给您满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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