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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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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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生子被纳入法定离婚理由

发布者:杨立宝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60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于某与邢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邢某是一名海员,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一次出海可能需要半年之久,女方于某是开发区某外资企业员工,夫妻二人收入稳定,生活富裕。美中不足,于某与邢某至今未生育子女。因邢某经常出海,再加上其父母的不断催促,邢某多次向于某提出要一个孩子的想法,可是于某总是用各种理由搪塞。于某认为,两人目前生活不稳定,聚少离多,并且从心里也不喜欢孩子,根本不想要孩子。两人经常因此事争吵,后来愈演愈烈。 邢某于2011年7月23日通过网上律师查找,本着对我们的信任来到我律师所,开门见山的提出准备和于某离婚。我律师所婚姻专家翟律师热情接待了邢某,详细的为邢某解释了离婚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很诚恳的告知了邢某目前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告知了第一次起诉有可能法院不会支持的可能性。

邢某被翟律师的诚恳、热情、耐心、细致的解答所感动,他离婚的意愿已决定,认为翟律师是一个非常靠得住的律师,当即决定建立了委托关系。

翟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按照法律程序及时的为邢某撰写了起诉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悄然实施,翟律师第一时间将此信息告知了邢某,并征得邢某同意后,主动和于某取得联系,耐心的和于某作了沟通,向其说清了利害关系,于某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

【案件结果】

调解过程中

【律师评析】

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目前有两种途径:一,协议;二,诉讼。协议方式简便快捷,这是众所周知的,但因为夫妻双方一旦切入离婚话题往往又形成对立之势,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不得不采用诉讼的方式。

结合本案,在邢某诉讼之初,在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是有可能不支持邢某的诉讼请求的,因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证明感情破裂的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也被称之为法定离婚理由。让邢某可喜的是,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使得邢某的离婚请求有了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年轻夫妻中,不准备要孩子的,目前处于上升趋势,生活压力也好,生活负担也罢,但终究还是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的,该司法解释也体现出了支持夫妻合法生育子女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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