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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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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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从重罪到轻罪。

发布者:邓显峰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2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系吸毒人员。2020年5月22日18时许,唐XX贩卖一小包冰毒给刘X,手机支付宝上收取了刘X转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交易冰毒的地址在南充市顺庆区。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吸毒人员饶XX被公安民警查获,饶XX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唐XX。唐XX按照在微信上商议的买卖冰毒交易地点、交易数量和价款来到饶XX经营的南充市高坪区“红双喜”婚庆店,交给饶XX一小包冰毒,收取饶XX300元毒资。二人在交易完结后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现场从唐XX身上查获共四包疑似冰毒,净重分别为4.395克、0.352克、0.506克、0.307克;从饶XX身上的查获疑似冰毒净重0.217克。经鉴定,从唐XX身上查获的净重分别为4.395克、0.506克、0.307克的疑似冰毒,以及饶XX身上查获净重0.217克的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唐XX身上查获的0.352克疑似冰毒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律师辩护:从在案证据来看,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并没有问题,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其交易毒品的数量达到近5克,其辩护的方向应当为从轻、减轻处罚,从案件的内容来看,其第二次犯罪涉及到特情侦查、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唐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及犯罪所用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其他物品应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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