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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认定情节轻微从而不予起诉

发布者:刘炫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1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x月x日0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驾驶苏Axxx轿车行驶至本市某路段公交车站台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4.00mg/100ml。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观点】

  律师在介入案件后,根据卷宗材料,总结以下几点:

  其一,本案案发时间在凌晨,并非道路交通车辆和人员的密集时段。嫌疑人从KTV出来架车到被交警查扣仅几分钟时间,其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路程和时间非常之短,因此未造成实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后果。

  其二,在《物证检验报告》中嫌疑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刚刚超过追诉的80.00mg/100ml这一标准。

  其三,嫌疑人在被当场查获后其意识清楚,同时能够认真配合交警同志进行酒精测试和血样提取工作。

  其四,嫌疑人此次犯罪系偶犯、初犯,但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

  【公诉机关采纳辩护观点】

  通过辩护人先期介入案件,与公诉机关沟通,充分交换辩护观点,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嫌疑人王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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