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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空头支票时怎么办法官支招

发布者:高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经济仲裁 |3256人看过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者:甘仕兴

问:我在一公司做会计,公司发货给一家合伙公司时,对方开具转账支票给公司,当我去银行转账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我公司该怎么办?

答: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因此,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的情况:

而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和《规定》第三条:“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面法律规定,你公司可以基于购销合同向对方主张对方付款,付款请求被拒之后可以申请追索权,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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