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瑞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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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的借款能否要回?这些细节要注意

发布者:施瑞涛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48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间,黎女士与彭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初至2020年4月黎女士多次向彭先生转账,共计10万余元。2020年4月19日,彭先生向黎女士出具借条,载明向黎女士借款10万元整。两人分手后,黎女士向彭先生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彭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彭先生辩称双方并未达成借贷合意,转账没有备注记载款项用途,因双方处于同居关系,借条是为向黎女士表达爱意才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和被告是同居情侣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生活、工作的交集,互相之间频繁转账。书写借条表达爱意的说法没有证据佐证,也违反常理,不应采信。结合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记录等,可以认定该10万元是双方在承担共同生活开支、代为支付工作开支、代为清偿债务之外的关于债务的结算。故判决被告彭先生向原告黎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案情简介


董先生和宋女士是男女朋友,并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同居生活。在恋爱和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投资、互相分担生活支出、董先生向宋女士赠与等原因,发生频繁的互相资金往来。其中,部分转账金额为8888.88元、7777元。同居期间,董先生与宋女士以结婚为目的,借用宋父(宋女士父亲)的名义购买了武汉一处房产。此后,双方分手,结束同居关系。

 

董先生通过提交与宋女士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转账凭证,主张同居期间宋女士因购房、资金周转需求向其借款近10万元。要求宋女士返还借款本金,并且宋父需对部分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催款无果,董先生将宋女士和宋父起诉至法院。

 

宋女士及宋父辩称与董先生从未在借贷关系上作出过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相互资金往来频繁,且转账的金额未注明是借款,双方存在较长时间的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均承担生活支出,结合双方的特殊关系以及复杂的相互资金往来情况,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民间借贷合意以及具体的借贷金额。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宋父之间有资金往来,也不能证明被告宋父有对被告宋女士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董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4年下半年,伍先生和尹女士因工作原因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2日,尹女士给伍先生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现由于各种原因生活支出等向伍先生借款80000元。2017年,两人分手后,伍先生通过微信向尹女士催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尹女士返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而尹女士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欠条因伍先生诱导,为维护双方共同生活而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2019年,尹女士通过支付宝向伍先生转账支付了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恋人关系并不意味着双方财务混同,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签署欠条的后果,同时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因被告胁迫下出具的欠条,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在双方分手后,经原告催要款项,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原被告就本案借贷存在合意,涉案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款项80000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3000元,故判决被告应清偿原告欠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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