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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发布者:施瑞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6日|分类:股权纠纷 |61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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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编号:

  (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经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故,武某公司虽已注销,但国际公司提起的本案股东代表诉讼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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