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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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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能否继承对方遗产?律师的回答扎心了

发布者:吕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74人看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和两性关系观念有了质的改变。从2013年开始,中国的结婚率连续5年下降,2018年中国结婚率只有7.2‰,创下近十年来新低。与此同时,离婚率却在不断上升。据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结婚人数1010.83万对,同比下降48万对。离婚人数380万对,同比增加10.75万对。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去结婚或者晚婚,以同居关系定义两性关系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种现状最直接的影响之一就是同居关系法律纠纷案件的增加。同居,顾名思义是指共同居住在一处,根据现代汉语的理解,同居包括两个方面,共同居住和夫妻生活。同居分为婚内同居关系(区别于分居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我们通常所指的同居关系为后者。在司法实践中,2001年12月24日之后,已经取缔了“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说法,取而代之,该类纠纷定性为“同居关系纠纷”。

 

婚姻家庭两性关系不仅关系到每个小家庭的生活安定和幸福,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大家庭的和谐构建。同居现象的增多,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观念的转变。我国受传统婚恋观念影响,在长久的时间里,即使存在非婚同居,也会被社会主流观点所诟病。然而随着改革开放,西方婚恋观对我国产生了巨大冲击,加之性观念的进步,社会道德标准对同居的包容度逐渐上升。

 

二,物质压力过大。高房价和生活成本的增加使得结婚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增大,人们开始以同居关系来缓解婚姻的压力。加之人口流动性增强,两地分居的情况也较常见,造成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降低,搭伙过日子的“临时夫妻”现象增多。

 

三,精神需求提高。“门当户对”和“媒妁之言”逐渐被追求爱情取代,当今社会人们更加重视感情和感觉,为了避免结婚以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闪离”,婚前同居、试婚行为变得流行起来。


同居现象增多固然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却也带来不少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第一,引发道德危机,不管是婚前同居还是婚后出轨,两性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多角化问题因同居这一形式而变得更加尖锐,“出轨”、“第三者”等严重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

 

二,影响社会整体利益。在法律上,同居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其受保护程度大大降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甚至财产继承都不可适用《婚姻法》处理,受害一方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极易产生纠纷,增加社会成本,影响人际关系。

 

三,子女权益难以保障。尽管目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在现实社会中,非婚生子女在户籍、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遇到多重阻碍,还经常被社会舆论所困扰,加之抚养方面很难与婚生子女拥有相同的待遇,使得他们成长过程中极易形成性格扭曲,仇视社会,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将是社会的悲剧。

 

吕律师说法:

 

前文中说过,同居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以继承关系为例。

 

一、法定继承不可行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居关系的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和物品可视情况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一方死亡,以法定继承而言,因未进行婚姻登记而没有合法的配偶身份,所以原则上不可继承另一方的财产。

 

那么,有没有例外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司法中以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时间界限,区分了前后同居关系的不同认定。根据《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少量分得财产。

 

二、遗嘱继承受限制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知,同居关系的一方是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另一方的财产的。然而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见证人等有专门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遗嘱继承人有可能因此丧失被赠与的部分或全部遗产。

 

除此之外,实际生活中因大量存在意外死亡等未立遗嘱的情况,只能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同居关系中的一方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总的来说,国家都是更支持和保护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继承有风险,同居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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