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振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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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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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在单位内的摩托车被盗企业是否有责任赔偿?

发布者:倪振杨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281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员工将车停放在单位内,可以产生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免费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关系。
    二是保管合同关系。
    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因不具有保管义务,所以,即使车辆被盗、失踪,也不能追究单位责任。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如果是收费保管的,车辆失窃、失踪,根据权利义务相等的原则,保管人当然应当赔偿。如果是免费保管的,只有在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保管人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几点:
    1、免费保管的主张免责的举证责任在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2、有些企业如事先要求员工将车辆停放企业内规定的地方,企业有围墙,有门卫保安,有摄像设备;如果相应的保安不尽责,没有登记、查问进出车辆,摄像头不开启,导致车辆被盗、失踪的,就可能难以免责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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