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员工将车停放在单位内,可以产生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免费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关系。
二是保管合同关系。
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因不具有保管义务,所以,即使车辆被盗、失踪,也不能追究单位责任。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如果是收费保管的,车辆失窃、失踪,根据权利义务相等的原则,保管人当然应当赔偿。如果是免费保管的,只有在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保管人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几点:
1、免费保管的主张免责的举证责任在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2、有些企业如事先要求员工将车辆停放企业内规定的地方,企业有围墙,有门卫保安,有摄像设备;如果相应的保安不尽责,没有登记、查问进出车辆,摄像头不开启,导致车辆被盗、失踪的,就可能难以免责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