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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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侵权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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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周X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渊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5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之间从2013年开始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房屋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2016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了最后一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被告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店铺,租期为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年租金为16000元。原告已经支付全部房屋租金。2017年8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发布《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浔頓塘南岸旧城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案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内。原告于2018年2月9日搬离所租赁房产。原告向被告主张相应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金额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并经被告质证的民事判决书、《南浔区頔塘南岸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价值评估单、装修评估单、营业执照、公告、《南浔頔塘南岸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测算单》、移交钥匙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审理后法院测算原告损失如下:

本案各类损失的计算标准以及计算方法:

装修费:合同在2017年11月26日已经到期,原告在2018年2月9日实际搬离,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装修费的支出,考虑到原告实际上进行了一定的装修,因此,根据装修评估单,对相应的动产LED显示屏、广告箱的补偿价值5200元作为原告装修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总计为30768元,本案剩余租期为30天(以2017年10月27日为公告搬离日),由30768元的一半为15384元,再由剩余租期在6个月中占得比重,得出金额约为2564元。

搬迁费:合同在2017年11月26日已经到期,原告在2018年2月9日实际搬离,搬迁费10000元。

在代理律师的争取下,最大限度为原告争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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