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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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侵权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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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渊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3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自2007年以来一直租赁被告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浒关新区xx号两间门面房,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并办理营业执照。双方签有书面租赁合同。自2012年开始,被告将房屋租赁期限改为半年续签一次,半年租金为5000元一次性支付。从2014年开始,房屋租金增加到5500元/半年,最近一次租赁期限至2016年7月19日。2016年6月,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动迁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其租赁的房屋要拆迁,让其搬走。原告得知消息后,立即与被告询问了解情况,才得知自己租赁的房屋,已经由被告和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动迁办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也拿到了拆迁补偿款。由于被告的门面房出租用于经营,根据安置政策,因拆迁经营性用房,相应的用于补偿房屋租赁经营户的损失,包括装修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停业损失等也属于补偿的范围。为此,原告找到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动迁办徐主任了解情得知,政府部门给予被告的拆迁补偿款中包含有补偿租赁经营户的损失,金额大约10万元。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补偿款,被告一直不予返还,故致原告诉至法院。关于原告认为被告领取了应归属于原告的拆迁补偿款10万元因此要求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已经按约在合同期内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租赁房屋进行使用,被告对此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权就本案所涉房屋获得拆迁补偿,原告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领取了原告所称的应属于原告的10万元拆迁补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的诉请并无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被告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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