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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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蒋某与江苏A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渊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砂石供应合同》、《付款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通过《付款协议书》对结欠货款进行了确认,并对《砂石供应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进行了变更,但A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其未支付金额已经超过了全部结欠金额的五分之一,故贤启经营部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全部的剩余款项元。在结算之后贤启经营部又向A公司供应了货物,该部分货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A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结欠货款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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