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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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侵权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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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曹某与苏州A拆迁有限公司、苏州市B危旧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 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渊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7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该住宅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原审原告按约将房屋交拆除,并享受协议约定的安置与补偿,包括确认并购买安置房产权,故应当认定该协议的签订系原审原、被告的真实意思。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审原告主张拆迁违反城市拆迁工作规程,并主张应当支付其被拆除房屋与安置房屋的结构差价,属于对拆迁合法性及此次拆迁所适用政策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畴。原审原告主张的××人救助2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其他损失5000元,均无合同依据,原审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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