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富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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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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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

作者:杨士富兼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8次举报

特殊地域管辖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间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杨士富,男,1964年1月生,汉族,辽宁锦州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719********9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