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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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分财产的几种情形

作者:王先勇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2次举报


一、离婚不分财产的几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二、离婚损害赔偿要在什么时候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离婚并不仅仅是因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只有符合法定的获得离婚赔偿的情形,在法定的时间提出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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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勇律师,电话: 15086893071(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现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綦江区
  • 执业单位: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