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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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员工患病医疗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裁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者:范丽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20日 16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申请人汤XX20122月入职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从事服务岗位工作。在201673日,经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诊断患有乳腺癌,2016715日,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其患病事实并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之后住院治疗。20174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了返岗通知书,载明“依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为5年,医疗期为9个月,现申请人医疗期满,特通知申请人到原岗位报道继续上班”。后申请人并未去上班,被申请人于2017420日向申请人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诉讼经过

在申请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开始在网络上寻找律师,通过查找和筛选比较,由于本律师团队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便选定了本律师为其意向律师,通过电话咨询,了解到可以通过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从本律师处得到帮助,于是前来律所进行了面谈,并当即委托了本人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对申请人所现有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后,在书写好相关起诉材料后,将本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后续参加了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

一,撤下被申请人于2017420日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当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损失1888元。

律师观点

根据1995523日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又根据宁中法2008  238号关于印发关于20081127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八条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

本案中,申请人汤XX201673日被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诊断患有乳腺癌,后入院治疗以及定期化疗,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但是,被申请人却于2017420日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在职工患病医疗期内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范丽娟律师,河海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在劳动者薪资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