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云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打零工患热射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发布者:韦云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369人看过


打零工患热射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文/韦云律师﹒上海

 

从事日结零工的建筑工人王先生,高温中在某大项目工地工作了9个小时后,不幸因热射病去世,他的亲属称因为未签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

 

这个事情的焦点问题有六个。

第一,热射病是不是职业病呢?

现行有效的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有7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排在第一位的是中暑。《职业性中暑的诊断》(GBZ41-2019)中明确职业性中暑包括热痉挛、热衰竭及热射病。

第二,热射病,它确实是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申请认定工伤时,不是必须提供劳动合同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以获得认定。

 

下面,大问题来了。

第四,王先生的亲属已经明确,王先生是从事日结零工,当天招揽他到这工地打零工的是同为零工的工友陈先生,并非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甚至陈先生也不是某个用工主体的负责人员,难以认定王先生与某个用工主体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就是说真的难以认定打零工的王先生与某个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第五,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有办法认定工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都规定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违法分包、转包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王先生没有与任何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要求向范老板转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六,后续怎么解决?

家属依照人社局要求递交证据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即可。

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正常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就应当配合办理工伤理赔,毕竟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可承担一部分费用。

如果劳务分包单位拒绝进行工伤理赔,家属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即可。

 

跳出新闻报道,假设一个问题:一个普通家庭装修雇佣的砸墙零工发生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双方就是简单的劳务关系,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上述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到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

任纠纷,通过双方过错程度确认责任比例承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