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可贵,死者为大,向遇难同胞默哀!健康宝贵,身体为本,衷心祝愿伤者早日康复!同时,向奋战在一线的军警人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爱心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家属表示真切的慰问!
密切关注中,瞥见有律师就“东方之星”的一些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其中一些观点实在不敢苟同,故特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可抗力。
据新闻报道,“东方之星”事件系突遭十二级以上的龙卷风所致。倘若为真,十二级以上的龙卷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则十分值得商榷。若属不可抗力,无论是承运人,还是旅行社,皆可免除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不可抗力”愿意为“上帝的力量”,人类无法抗拒,无须担责。据此,各国或地区法律都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可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十二级以上的龙卷风在“东方之星”事件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值得商榷。遭遇十二级以上的龙卷风不能克服争议不大,关键是承运人作为专业从事海运的企业,能否预见龙卷风发生的时间、区域、强度,若能遇见,理应采取措施避免,那就不属于不可抗力,反之,则属于不可抗力。一言以蔽之,若十二级以上的龙卷风属于不可抗力,相关责任主体即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清之前,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尚未明确之前,就断定承运人、旅行社、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不严谨的。当然,笔者不是说不该赔偿,只是想表达,作为律师,应该要考虑如何赔偿,由谁赔偿,以及怎样才能实现受害者近亲属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哗众取庞、妄自菲薄。
二,责任竞合。
旅行社与旅客之间系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或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系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行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即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出现责任竞合时,主张违约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由受害方选择。根据民商法理,责任竞合,择一行使,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东方之星”事件中,倘若旅行社或承运人有过错,且构成侵权,受害人或受害人之近亲属,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当然也可提起合同之诉。若提起合同之诉,原则上只能以合同相对人即违约人为被告。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的,违约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在未选定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前,就断定承运人、旅行社、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着实不妥。
三,赔偿项目。
基于上述分析,若选择侵权之诉,当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选择合同之诉的,对持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则存在争议。学界主流观点及司法实务观点,都认为提起合同之诉的,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未限定侵权之诉之下,即认定赔偿项目必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亦属不当,难免误导。
四,就高赔偿。
如上分析,倘若“东方之星”属于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倘若受害人近亲属选择侵权之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可以要求同一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注:目前只有死亡赔偿金可主张相同赔偿)。由于《侵权责任法》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未来收入减少之财产损失,因此目前前我国各省及城镇、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并不统一,且悬殊过大。据此,从实务的角度而言,确定最高赔偿数额甚为重要。比如,上海居民死亡赔偿数额最高,可统一按上海的标准计赔。概言之,倘若“东方之星”属于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且受害人近亲属选择侵权之诉,可统一就高主张死亡赔偿金。
五,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据报道,“东方之星”事件中,有一家三辈遇难的情形。这就涉及如何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东方之星”事件中还涉及船长义务、保险公司免赔、公平责任、政府义务、人权保障等诸多法律问题。鉴于时间有限,仅就上述问题作粗浅分析。因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但愿“东方之星”悲剧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