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过程:
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为一名男性,1962年出生,汉族,住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某路
。
被告为一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的家具厂及其经营者女性,1990年出生,住址位于海南省某县
。
原告委托了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被告家具厂及其经营者则共同委托了贵州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代理
。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合同解除: 双方同意解除之前签订的案涉装修合同。
款项支付: 原告无需再向被告家具厂支付剩余的装修尾款。
同时,被告家具厂需向原告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及部分诉讼费、保全费,具体支付安排为:一部分款项已支付,剩余款项及费用需在指定日期前付清,若未按时付清,被告家具厂需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
。
连带责任: 被告家具厂的经营者就调解协议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费用分担: 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原告与被告家具厂各自承担一部分,原告多缴纳的诉讼费可向法院申请退还
。
调解书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明确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生效法律文书告知:
法院还向当事人发出了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明确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将产生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接受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以减少因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额外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