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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中的欠条履行案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8日 9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整理:合伙纠纷中的欠条履行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由: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张XX(男,1995年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贵州XX律师

  • 被告:张XX(男,1997年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

案件核心事实2022年期间,原、被告双方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XX合伙经营"土家鲜肉饼"店铺。合作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店铺转让给他人,且未与原告结算转让款项。

2023年1月23日,双方就前期投资和经营款项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金额35,771元(大写:叁万伍仟柒佰柒拾壹元),约定平均分4个季度结清,具体还款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7月23日、10月23日及2024年1月23日,每期还款8,942.75元。

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全部届满后,被告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5,771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

法院判决要点

一、关于欠款本金法院认定,双方基于合伙经营关系结算后形成的欠条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5,771元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为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但将起算时间调整为最后一期款项逾期次日(2024年1月24日),而非原告主张的首期逾期日。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关于法律服务费原告主张其向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15,900元法律服务费应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 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款项35,771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4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 驳回原告张XX其余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090.28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合伙终止后结算欠条的法律效力,确认了分期还款承诺的约束力,并对逾期利息的起算时点(以最后一期届满为准)和法律服务费的承担问题(无约定不予支持)作出了清晰界定,对同类合同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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