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出借人与借款人系朋友关系。2024年8月,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16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2日起。2024年12月9日,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25年1月22日止。
款项交付方式
两笔借款合计210,000元,交付方式包括:
银行转账:出借人通过其配偶(代付人)的银行账户向借款人转账190,000元;
微信转账:出借人通过微信直接向借款人转账20,000元。
借条核心条款
两份《借条》均约定:
如借款人违约,除按月支付利息外,需按借款总金额每日3%支付违约金;
维权费用条款:任何一方违约,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还款情况
借款到期后,经出借人多次催收,借款人仅偿还40,000元,XX170,000元至今未清偿。借款人现已失联,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通过第三人银行账户交付借款,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借条中关于律师费、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
裁判规则
借贷关系成立要件
出借人依约通过代付人银行账户及自有资金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借款人交付了全部借款,借贷合意明确,款项已实际交付,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件,本院依法确认借贷关系有效。通过第三人账户交付借款不影响借贷主体的认定。维权费用条款的效力
借条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借人主张律师费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交通差旅费2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借条约定每日3%违约金明显过高,出借人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12%计算。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出借人诉讼请求,确认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2025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缺席审理的后果
借款人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3日起按LPR 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出借人律师费2,000元;
驳回出借人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80元,由借款人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面临强制执行、失信惩戒等法律后果。
案例要点
借款交付方式不影响主体认定:通过配偶等第三人账户交付借款,只要借贷合意真实,仍认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维权费用约定获支持:借条明确约定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的,守约方实际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可获支持(需提供支付凭证)。
利息调整规则: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依职权调整至LPR 4倍的法定上限。
缺席判决风险:被告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反而丧失抗辩机会,法院将依据原告证据直接作出不利被告的判决。
执行威慑条款:判决附"主动履行告知书",列X拒不履行将被采取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强化判决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