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承建了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的休闲农业观光园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2018年2月12日及6月7日,该公司与第三人(项目经理)先后签订两份《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由第三人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协调及结算等工作,并约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由第三人聘请。
劳动者于2018年8月经他人介绍进入该项目工地担任预算员工作,日常工作由项目经理安排,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与建设单位召开的结算争议谈判会议,并参与工程结算工作。用人单位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20年12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劳动者支付过三笔款项,备注为"劳务费"及"人工费"。
2021年5月,劳动者离职。后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项目部预算员工资表》显示,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劳动者应得工资、餐补、车补、差旅费、计件工资、年终奖等合计403,175.16元,扣除已支付的263,254.84元,尚欠139,920.32元未支付。
劳动者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用人单位不服,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系项目经理个人雇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资139,920.32元。
一审裁判理由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
尽管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交的《会议纪要》《工程结算汇总表》及银行流水可相互印证,证明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参与对外结算,且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过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项目经理个人雇佣,并提交《内部承包责任书》拟证明项目经理自行配备人员。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项目部人员配置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项目经理自行配备人员的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双方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情形,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工资支付义务:
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其签署工资表的行为系代表用人单位的职务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
工资表明确载明拖欠工资总额为139,920.32元,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足额支付拖欠工资。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
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动者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工资139,920.3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要点
内部承包关系的对外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内部承包给项目经理,即使约定由项目经理自行聘请人员,对外仍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主体,不能以此规避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参与用人单位核心业务(如工程结算),并接受其管理,即使未签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项目部人员配置、管理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其拒不提供或无法证明劳动者系承包人个人雇佣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项目经理作为用人单位授权的现场管理人,其对劳动者工资结算的签字确认,构成职务代理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行业欠薪风险:内部承包模式下,用人单位仍对劳动者承担直接的工资支付责任,不得以与承包人的内部约定对抗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