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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案情

员工甲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职务,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提成。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期限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2023年7月4日,A公司制定《考勤管理规定》,要求城市经理岗位每日钉钉拜访签到4次,未达标者可按旷工处理;连续一个月打卡不达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该规定于同年7月6日在工作群中发布。

2023年8月起,员工甲负责的铜仁市场被调整至他人,其自8月4日后签到打卡不达标,且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日报。2024年1月5日,A公司以员工甲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员工甲当日离职。后员工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提成工资、报销费用、加班工资、欠付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298,713元。仲裁裁决支持部分工资及年假工资,员工甲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员工甲主张实际签订日为2023年6月19日,系公司倒签;公司主张为2022年8月15日。

  2. 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员工甲认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将其移出工作群违法解除;公司认为其严重违反考勤制度属合法解除。

  3. 提成工资:员工甲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2023年2月至7月提成45,051元。

  4. 报销费用:员工甲主张公司拖欠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差旅报销14,860元。

  5. 加班工资:员工甲主张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休息日及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共8,000元。

  6. 欠付工资标准:员工甲主张2023年8月至12月应按月平均工资11,858元(含提成)支付59,290元;公司认为仅欠基本工资3,000元/月。

  7. 未休年假工资:员工甲主张2022年至202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500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 入职与合同:2022年7月18日入职,双方于2022年8月1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3,000元。

  • 考勤情况:员工甲自2023年8月4日后打卡不达标,公司依据《考勤管理规定》认定其严重违纪。

  • 工资发放:2023年1月至7月实发工资为5,740元至4,694元不等;团队提成总额为141,574.91元,员工甲按40%比例分配。公司未支付2023年8月至11月基本工资。

  • 解除行为:2024年1月5日,公司以考勤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年假情况:员工甲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2023年度未休年假5天。

一审判决理由

  1. 员工甲2019年6月后的打卡记录不达标,且未证明系公司原因导致,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2. 劳动合同落款时间虽有争议,但员工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视为认可内容,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3. 员工甲已核对工资及扣款情况且未提异议,主张提成工资证据不足。

  4. 报销单据无公司确认,且存在超额支付后退回情形,主张报销费用无依据。

  5. 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审批,但员工甲未能证明每周工作时长超法定标准,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6. 2023年8月至11月工资按合同约定基本工资3,000元/月计算,共计12,000元;2023年12月工资3,000元已支付。

  7. 员工甲自2023年7月18日起享有年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916.95元,未休年假工资为4,099.75元;因仲裁裁决5,451.95元公司未起诉,按此金额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A公司支付员工甲2023年8月至11月工资12,000元、202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451.9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新证据及查明事实

员工甲二审提交微信记录、录音等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

  • 员工甲于2023年8月7日、9月2日先后被踢出公司工作群。

  • 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员工甲多次与公司沟通,主张其负责的销售区域被收走、未提供劳动条件;公司则提出可调整至其他区域工作,双方未达成一致。

  • 在多次沟通中,员工甲曾提出若不能恢复岗位,公司应支付"N+1"补偿。

  • 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补签情形,实际签订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


二审裁判理由

  1. 二倍工资差额:虽存在补签事实,但员工甲签字即视为认可合同期限涵盖入职后的全部期间,且补签时间未超法定1个月宽限期,故不予支持。

  2. 提成、报销、加班工资:员工甲已核对工资扣款且未提异议;报销单据无公司确认;不定时工作制下无法区分正常与加班时长,故维持一审不予支持的认定。

  3. 欠付工资标准:员工甲一审明确表示公司仅欠基本工资,故主张按含提成的平均工资计算无事实依据;录音中公司工作人员关于"按5,000元底薪算"系复述诉求而非确认,故维持3,000元/月标准。

  4. 解除劳动关系性质:员工甲自2023年8月起确存在考勤不达标,但公司此前已将其移出工作群并调整销售区域,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在后续数月沟通中,双方就岗位调整未能协商一致,员工甲提出"N+1"补偿要求。此情形符合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特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5. 经济补偿金计算:员工甲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916.95元,工作年限1.5年,经济补偿金为8,916.95元×1.5个月=13,375.43元。


终审判决

判决主文

  1.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支付2023年8月至11月工资12,000元)、第二项(支付202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451.95元);

  2.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3.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员工甲经济补偿金13,375.43元

  4. 驳回员工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审10元、二审10元,均由A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要点

  1. 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签署空白合同视为授权用人单位填写内容,若补签期限覆盖入职时间且未超法定宽限期,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2. 考勤违纪与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以考勤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前,若已实质变更劳动者工作内容、移除工作群且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则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而非合法单方解除。

  3.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双方就岗位调整长期协商未果,劳动者提出补偿方案,可构成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 举证责任:提成、报销等争议中,劳动者需对扣罚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加班工资需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法定标准。

  5. 工资标准:劳动者主张提高基本工资标准,需提供明确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书面或口头承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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