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背景
2022 年 8 月 16 日,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 20,000 元购房定金,用于预订某项目 1-2-602 号房屋。出卖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制作了《选房确认单》,确认房屋总价及折后价格。
2025 年 1 月,出卖人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
三、诉辩要点
买受人主张:
出卖人未按约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另售他人,已构成违约;
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40,000 元。
出卖人抗辩:
曾多次催告买受人签约未果,最终才将房屋出售;
定金系担保签约,因买受人原因未签合同,故不应返还。
四、法院认定
出卖人虽曾邮寄催告函,但未能充分证明买受人已收悉;
买受人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亦未积极主张签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双方对未能订立正式合同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五、裁判结果
出卖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买受人定金 20,000 元;
驳回买受人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00 元,由双方各负担 400 元。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509 条第 1 款(全面履行义务)
第 577 条(违约责任)
第 587 条(定金罚则)
第 592 条(双方违约的责任分担)
七、履行提示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拒不履行的,将面临强制执行及联合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