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原告:甲(男,1948年生,重庆市某区村民)
被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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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事件 |
|---|---|
| 2014年 | 乙公司承建贵州某酒业公司二期技改罐装车间项目。 |
| 2014年9月 | 乙公司项目负责人丙雇佣甲在工地现场看管材料,口头约定劳务报酬。 |
| 2014年9月7日 | 因乙公司未付报酬,工程发包方人员向甲出具“担保证明”:确认甲工资总额20,000元,并承诺若丙未在20天内出现,由发包方代为支付。 |
| 2014年后 | 丙仅支付8,000元后去向不明,尚欠12,000元。 |
| 2024年 | 甲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乙公司索要剩余报酬12,000元。 |
诉讼请求
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劳务报酬12,000元;
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要点
责任主体
无论丙系乙公司员工还是分包人/挂靠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 乙公司应对甲的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欠款金额
甲自认已收到8,000元,法院认定尚欠12,000元。
缺席判决
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举证、未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主文(摘要)
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日内 支付原告甲劳务报酬 12,000元;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18元、公告费 400元,合计 618元,由乙公司负担。
执行提示
判决已载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拒不履行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并启动联合惩戒(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
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务提示
劳务报酬凭证
口头用工应及时让项目负责人或公司出具书面结算单、欠条,防止“包工头跑路”后无据可循。维权路径
建筑工地欠薪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即便包工头失联,总包单位仍需清偿。证据固定
若现场已完工或人员离场,可收集“发包方担保证明”、工友证言、现场照片、通话录音等,补强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