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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4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 原告:甲(出借人,自然人,退休返聘人员)

  • 被告一:乙(原借款人,自然人,公司股东)

  • 被告二:丙(债务承接人,自然人,公司股东)


案件事实(时间线已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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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事件
2021-05-22甲向乙转账出借人民币 10万元。乙出具借条,未书面载明利息。
2021-06-25乙微信转给甲 1,000 元,称“第一个月利息”。
2021-06-30经三方协商,借条上乙的签名被划去,由丙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债务转移完成。
2021-08-02 至 2022-03-30丙每月向甲微信转账 1,000 元,共 9 次,合计 9,000 元。
2022-04 起丙停止付息,甲多次催收无果。
2024-10-11甲提起诉讼,要求丙偿还本金 10 万元及自 2022-04 起按月利率 1% 计算的利息,并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

诉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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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主张
1. 丙应偿还本金 10 万元;2. 按月利率 1% 支付自 2022-04 起的利息;3. 乙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已转移给丙,自己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认可借据上签字,但辩称公司停产,无力偿还。

法院认定

  1. 债务转移成立

    • 《民法典》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借条原件上乙签名被划去、丙签字捺印,且甲持续接受丙支付的利息,视为甲已同意债务转移,乙不再承担还款义务。

  2. 利息约定有效

    • 双方虽无书面利率,但乙、丙连续多月按固定金额 1,000 元支付,与本金 10 万元对应月利率 1% 相符,可认定口头约定成立。

    • 利率未超过一年期 LPR 四倍,法院予以支持。

  3. 责任主体

    • 丙为新的债务人,应向甲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乙已脱离债权债务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主文(摘要)

  1. 丙于本判决生效后 5 日内 向甲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 元 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2-04-01 起按月利率 1%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且年利率以一年期 LPR 四倍为上限)。

  2. 驳回甲对乙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 1,150 元(已减半),由丙负担。


执行提示

  • 判决已载明“主动履行告知”,不履行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并面临联合信用惩戒。

  • 履行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甲可申请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实务提示)

  1. 债务转移务必形成书面协议并保留债权人明确同意的证据,避免事后争议。

  2. 口头利息如能通过持续、固定金额的支付行为佐证,法院可予以认定,但书面约定更具确定性。

  3. 借条修改涉及主体变更时,建议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并注明“原借条作废”,防止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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