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原告:甲(出借人,自然人,退休返聘人员)
被告一:乙(原借款人,自然人,公司股东)
被告二:丙(债务承接人,自然人,公司股东)
案件事实(时间线已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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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事件 |
|---|---|
| 2021-05-22 | 甲向乙转账出借人民币 10万元。乙出具借条,未书面载明利息。 |
| 2021-06-25 | 乙微信转给甲 1,000 元,称“第一个月利息”。 |
| 2021-06-30 | 经三方协商,借条上乙的签名被划去,由丙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债务转移完成。 |
| 2021-08-02 至 2022-03-30 | 丙每月向甲微信转账 1,000 元,共 9 次,合计 9,000 元。 |
| 2022-04 起 | 丙停止付息,甲多次催收无果。 |
| 2024-10-11 | 甲提起诉讼,要求丙偿还本金 10 万元及自 2022-04 起按月利率 1% 计算的利息,并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 |
诉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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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 | 主张 |
|---|---|
| 甲 | 1. 丙应偿还本金 10 万元;2. 按月利率 1% 支付自 2022-04 起的利息;3. 乙承担连带责任。 |
| 乙 | 债务已转移给丙,自己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
| 丙 | 认可借据上签字,但辩称公司停产,无力偿还。 |
法院认定
债务转移成立
《民法典》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借条原件上乙签名被划去、丙签字捺印,且甲持续接受丙支付的利息,视为甲已同意债务转移,乙不再承担还款义务。
利息约定有效
双方虽无书面利率,但乙、丙连续多月按固定金额 1,000 元支付,与本金 10 万元对应月利率 1% 相符,可认定口头约定成立。
利率未超过一年期 LPR 四倍,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主体
丙为新的债务人,应向甲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乙已脱离债权债务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主文(摘要)
丙于本判决生效后 5 日内 向甲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 元 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2-04-01 起按月利率 1%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且年利率以一年期 LPR 四倍为上限)。
驳回甲对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50 元(已减半),由丙负担。
执行提示
判决已载明“主动履行告知”,不履行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并面临联合信用惩戒。
履行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甲可申请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实务提示)
债务转移务必形成书面协议并保留债权人明确同意的证据,避免事后争议。
口头利息如能通过持续、固定金额的支付行为佐证,法院可予以认定,但书面约定更具确定性。
借条修改涉及主体变更时,建议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并注明“原借条作废”,防止歧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