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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14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终审)
裁判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 合同签订

    • 丙方以乙方名义施工,自负盈亏;

    • 丙方需按工程总造价的3.5%缴纳管理费、0.5%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未明确约定增值税(9%)的承担主体。

    • 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包某楼盘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939万余元(含增值税)。

    • 乙方实际施工人(丙方)签订《施工内部经济责任制协议》,约定:

  2. 履行情况

    • 工程于2021年竣工并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结算确认总价款9390754.64元(含质保金281722.63元)。

    • 甲方已支付乙方8032004.49元,乙方已支付丙方7986276.43元。

    • 丙方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657352.82元、质保金281722.63元及逾期利息。

  3. 一审争议焦点

    • 管理费(3.5%)和企业所得税(0.5%):丙方自愿承担,法院准许;

    • 增值税(9%):合同未约定由丙方承担,法院不予扣除。

    • 乙方为合同相对方,需承担付款义务;

    • 甲方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未举证已全额支付)。

    • 合同效力:丙方无建筑资质,协议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乙方仍需支付工程款。

    • 责任主体

    • 费用扣除

    • 违约金:乙方主张丙方违约应扣减20万元,但未提起反诉,一审未处理。

  4. 二审争议焦点

    • 丙方二审主张协议无效故不应扣除管理费,但一审已自愿认可,违反诚信原则,法院不支持;

    • 乙方主张扣除增值税9%,因协议未约定且合同无效,法院维持一审认定;

    • 管理费及企业所得税计算无误(按乙方一审自认金额)。

    • 乙方主张实际转包人为“案外人”(挂靠关系),应追加为共同被告;

    • 法院认定协议加盖乙方事业部印章,丙方有理由相信“案外人”代表乙方,乙方为合同相对方,无需追加第三人。

    • 乙方是否合同相对方

    • 费用扣除

    • 违约金抵销:乙方未反诉,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已生效):

    • 乙方向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364130.58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5日起按LPR计算);

    • 乙方向丙方支付质保金281722.63元;

    • 甲方在欠付乙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 二审判决

    • 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诉讼费用:丙方负担4789元,乙方负担8595元。


裁判要点

  1. 挂靠关系的对外效力:被挂靠方以内部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无效,需承担合同责任。

  2.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约定主张工程款,但自愿认可的费用扣除不得反悔。

  3. 增值税承担:未明确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不予扣除。

  4. 违约金抵销:未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审查。


风险提示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限制高消费、融资、任职等)。

  • 迟延履行判决将加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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