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终审)
裁判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合同签订
丙方以乙方名义施工,自负盈亏;
丙方需按工程总造价的3.5%缴纳管理费、0.5%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明确约定增值税(9%)的承担主体。
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包某楼盘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939万余元(含增值税)。
乙方与实际施工人(丙方)签订《施工内部经济责任制协议》,约定:
履行情况
工程于2021年竣工并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结算确认总价款9390754.64元(含质保金281722.63元)。
甲方已支付乙方8032004.49元,乙方已支付丙方7986276.43元。
丙方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657352.82元、质保金281722.63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争议焦点
管理费(3.5%)和企业所得税(0.5%):丙方自愿承担,法院准许;
增值税(9%):合同未约定由丙方承担,法院不予扣除。
乙方为合同相对方,需承担付款义务;
甲方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未举证已全额支付)。
合同效力:丙方无建筑资质,协议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乙方仍需支付工程款。
责任主体:
费用扣除:
违约金:乙方主张丙方违约应扣减20万元,但未提起反诉,一审未处理。
二审争议焦点
丙方二审主张协议无效故不应扣除管理费,但一审已自愿认可,违反诚信原则,法院不支持;
乙方主张扣除增值税9%,因协议未约定且合同无效,法院维持一审认定;
管理费及企业所得税计算无误(按乙方一审自认金额)。
乙方主张实际转包人为“案外人”(挂靠关系),应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定协议加盖乙方事业部印章,丙方有理由相信“案外人”代表乙方,乙方为合同相对方,无需追加第三人。
乙方是否合同相对方:
费用扣除:
违约金抵销:乙方未反诉,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已生效):
乙方向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364130.58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5日起按LPR计算);
乙方向丙方支付质保金281722.63元;
甲方在欠付乙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丙方负担4789元,乙方负担8595元。
裁判要点
挂靠关系的对外效力:被挂靠方以内部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无效,需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约定主张工程款,但自愿认可的费用扣除不得反悔。
增值税承担:未明确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不予扣除。
违约金抵销:未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审查。
风险提示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限制高消费、融资、任职等)。
迟延履行判决将加倍计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