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终审)
裁判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背景
合同链
丙方以乙方名义施工,自负盈亏;
丙方需按工程总价的4%缴纳管理费、0.5%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明确约定增值税由谁承担。
甲方(开发商)与乙方(总包单位)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某楼盘一标段装修工程,合同含税价2024.78万元(增值税率9%)。
乙方与丙方(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内部经济责任制协议》,约定:
履行情况
工程于2022年4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
甲乙双方未最终结算,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1821.87万元(含以房抵债64.81万元)。
乙方已付丙方1750.88万元(已扣除4.5%管理费及企业所得税)。
丙方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58.19万元、质保金25.58万元及违约金。
二、历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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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 | 结果 | 要点 |
|---|---|---|
| 一审(2023) | 支持丙方部分请求 | 合同相对方为乙方;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可参照约定结算;甲方在欠付196.76万元范围内担责;驳回增值税9%扣减主张。 |
| 二审(2024)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程序问题 |
| 重审一审(2024) | 基本维持原判 | 同上 |
| 二审(202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焦点同上 |
三、二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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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 | 乙方主张 | 法院认定 |
|---|---|---|
| 1. 谁是合同相对方 | 丙方系与第三人(王姓项目经理)签约,王与乙方系挂靠关系,乙方不担责。 | ① 王为乙方员工(社保、工资记录);② 乙方将“事业部”印章交王使用;③ 签约、履约、结算文件均加盖乙方各类印章;④ 乙方曾反诉自认与丙方存在合同关系。因此,王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乙方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 |
| 2. 应否扣减9%增值税 | 合同明确丙方须预缴全部税费,增值税应由丙方承担。 | 合同未明确增值税由丙方承担;乙方亦未举证已实际代缴该税款,故不予扣减。 |
四、最终裁判结果
乙方向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96.76万元;
甲方在欠付乙方工程款196.76万元范围内对丙方承担支付责任;
驳回丙方其余诉请(违约金、增项工程款等);
二审受理费2.25万元由乙方承担。
五、裁判要点
挂靠与职务行为的区分
虽签有《事业部合作协议》,但项目经理系公司员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交予事业部印章并参与结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公司对外担责。
合同无效后的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计价、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等约定进行折价补偿;未约定的增值税,主张方须举证已实际发生,否则不予扣减。
印章真伪与表见代理
公司存在多枚印章且曾授权使用,即使个别印章存疑,亦不影响善意相对人依据职务外观主张权利。
六、执行提示
未按判决履行将被强制执行,并可能面临:
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出境;
罚款、拘留直至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