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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10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终审)
裁判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背景

  1. 合同链

    • 丙方以乙方名义施工,自负盈亏;

    • 丙方需按工程总价的4%缴纳管理费、0.5%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未明确约定增值税由谁承担。

    • 甲方(开发商)与乙方(总包单位)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某楼盘一标段装修工程,合同含税价2024.78万元(增值税率9%)。

    • 乙方丙方(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内部经济责任制协议》,约定:

  2. 履行情况

    • 工程于2022年4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

    • 甲乙双方未最终结算,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1821.87万元(含以房抵债64.81万元)。

    • 乙方已付丙方1750.88万元(已扣除4.5%管理费及企业所得税)。

    • 丙方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58.19万元、质保金25.58万元及违约金。


二、历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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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结果要点
一审(2023)支持丙方部分请求合同相对方为乙方;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可参照约定结算;甲方在欠付196.76万元范围内担责;驳回增值税9%扣减主张。
二审(2024)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程序问题
重审一审(2024)基本维持原判同上
二审(2025)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焦点同上

三、二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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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乙方主张法院认定
1. 谁是合同相对方丙方系与第三人(王姓项目经理)签约,王与乙方系挂靠关系,乙方不担责。① 王为乙方员工(社保、工资记录);② 乙方将“事业部”印章交王使用;③ 签约、履约、结算文件均加盖乙方各类印章;④ 乙方曾反诉自认与丙方存在合同关系。因此,王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乙方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
2. 应否扣减9%增值税合同明确丙方须预缴全部税费,增值税应由丙方承担。合同未明确增值税由丙方承担;乙方亦未举证已实际代缴该税款,故不予扣减。

四、最终裁判结果

  1. 乙方向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96.76万元;

  2. 甲方在欠付乙方工程款196.76万元范围内对丙方承担支付责任;

  3. 驳回丙方其余诉请(违约金、增项工程款等);

  4. 二审受理费2.25万元由乙方承担。


五、裁判要点

  1. 挂靠与职务行为的区分

    • 虽签有《事业部合作协议》,但项目经理系公司员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交予事业部印章并参与结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公司对外担责。

  2. 合同无效后的结算

    • 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计价、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等约定进行折价补偿;未约定的增值税,主张方须举证已实际发生,否则不予扣减。

  3. 印章真伪与表见代理

    • 公司存在多枚印章且曾授权使用,即使个别印章存疑,亦不影响善意相对人依据职务外观主张权利。


六、执行提示

  • 未按判决履行将被强制执行,并可能面临:

    • 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 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出境;

    • 罚款、拘留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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