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5日签订了《九龙国际建材家居商城封铺装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的精品馆5个店铺、C馆2个店铺、D馆2个店铺进行装修,总计施工面积为784㎡,单价88.5元/㎡,共计工程款69384元。工期10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5日,竣工日期为9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并如期完成了合同义务。后原被告双方由于9月22日签订《九龙国际建材家居商城收银台装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的C馆总服务台、精品馆收银台二次改造,总计施工面积为15.8㎡,共计16770元。工期5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竣工日期为9月27日。到目前为止,原告已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却不按时支付工程款
2、律师点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本案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九龙国际建材家居商城封铺装修合同》及《九龙国际建材家居商城收银台装修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虽然被告没有验收,但是该次装修已经过了将近一年,被告已经使用快一年,如果被告长时间不验收,就可以不付款,那么对原告就极为不公平,并且在被告使用的这段时间中,被告并没有对该案中的两个工程提出异议,所以该案中的两个装修工程应当视为验收合格,被告方在原告开具了发票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3、在装修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材料清单,施工照片,开具的发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