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2018年城投公司将仁怀市学孔小学改扩建工程发包给地丰公司,工程内容包括综合教学楼、篮球场、羽毛球场、浴室以及室外附属。2018年11月2日,蔡某某作为甲方与冯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协议》,约定蔡某某将仁怀市学孔小学改扩建工程所涉泥工工程转包给冯某某,工程内容及承建范围为:建设单位提供图纸(包含教学楼、综合楼、多功能厅、浴室及职工宿舍、消防水池)的所有泥工工程。后冯定开将承包工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并且双方签订了《木工劳务分包协议》,该协议约定:承包价格:1.按规范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36元计价;2.多功能厅按规范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140元;3.由原告导致的工程停工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原告负责;4.由冯某某原因导致的工程停工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冯定开负责。在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成本的增加,即与冯某某沟通,所有工程均按165元每平方米计算,多功能厅按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工程款。冯某某同意按165平方米计算,也同意多功能厅按实际的1.5倍计算工程款,因此原告与冯某某约定的工程款总价是1956587.50元。当原告将教学楼、综合楼做完,并且多功能厅也做了一部分工程之后,冯某某答应支付的工人生活费没有兑现,工人因此停工,冯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另外找人完成了多功能厅部分,原告到工地寻求解决遭到阻拦并报警。后原告多次催促结款,被告仍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冯某某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扣除多功能厅是被告另外找人完成的工程款,按照双方约定,冯某某还应当支付原告815033.5元的工程款,且因被告原因停工造成原告损失。该工程系层层转包,且蔡某某、冯某某及原告均没有承包资质,因此就差欠的工程款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最终判决胜诉,原因就是当事人和律师一直协调配合,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沟通案情。
3、建议:作为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收集并保留好施工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签证、及结算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