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原告系医疗器械及医药等产品的销售公司,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进货,每次都是由原告方指派送货员将相应的医药及医疗器械等产品送至被告处,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后再支付相应的货款。在2021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采购合同》,在该合同中对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负责期限、质量标准及要求、交付地点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每次按照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的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到目前为止,原告总共送货的价值款为150526元,被告共计支付了465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04026元的货款没有支付。
2、律师点评:本案的办理成功取决于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收集到全部的供货票据等着资料及请证人出庭作证。
3、作为供货人,在交付货物的时候一定要请买受方的工作人员签字,这样才能够保留好供货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