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在2017年,案外人遵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投资建设遵义××,河北某某公司承包了该遵义××项目的部分工程。河北某某公司遂在2019年6月5日与原告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1、工程名称:××.遵义1号二期货量区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贵州省遵义市遵义1号××二期9#、10#楼;3、承包项目:二期铺贴瓦工。在河北集林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又将全部装修工程(包括原告承包的那部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被告贵州某某源公司,具体由贵州某某源公司负责装修施工,河北某某公司负责人并告知原告要求原告和贵州某某源公司接洽,贵州某某源公司在承包了涉案装修工程后,又将原告施工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了贵州某兴公司。在原告与河北某某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后,原告按时到场施工,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到2019年12月17日止,经过原告与河北某某公司双方核算,原告共计施工的工程量为41652m',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单价为42元/㎡,工程款总计为1749384元。经过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张某口头约定后,原告又为被告方在合同外施工,这部分施工的工程款为154200元,原告共完成的工程款为1903584元。到目前为止,被告方共计还有409004.5元的工程款并未支付。因为被告方未支付工程款,于是原告在2021年7月7日向贵院起诉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及传票后,被告张某源代表贵州某某源公司及贵州某兴公司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一、原告在××遵义一号9#、10#楼劳务、材料等尾款,双方钦定最后金额为240000元:二、2021年8月8日前由张某源方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190000元于2021年8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三、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于是原告选择撤诉。到目前为止,被告方按照协议支付了180000元(具体由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150000元)工程款后仍然有60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
2、本案的原告之所以没有能够将剩余的款项判到公司承担的原因就是在和解协议上没有要求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名义盖章,导致款项由个人承担,后期执行风险加大!
3、当事人在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时,必须要严格审查协议的内容,不然就有可能导致官司败诉。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