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被上诉人不具备承接消防工程的资质。上诉人成立于2018年8月30日,系个体工商户。2018年9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合同,合同概要内容如下:一、由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在位于新蒲新区金科天都1号楼6.7层的会所房屋进行消防工程装修;二、合同总价为108000元,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三、上诉人在原告进场后支付54000元,工程施工完成达到检测再付27000元,工程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支付24840元,余款2160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一次性付清;四、如上诉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从约定日期期满的第二天起按总价款的万分之四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涉案消防工程未经验收。
2、律师点评:虽然被上诉人提交了消防部门出具的检查合格证,但这并不等同于消防工程验收,消防工程验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书,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因此一审认定消防工程合格,并判决支付尾款不当。
3、办理案件是一定要严格审查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并在诉状中一定要仔细的阐明观点,让法官一看就能清楚的了解案件的关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