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事实:二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合同》,甲方(上诉人)、乙方(被上诉人),双方合同约定,1、交货日期:1.1.以下产品均为需预付定金之产品,交货期由乙方收到定金或定金凭证之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内。1.2.以上日期均为乙方出货日期,不含运输途中的时间,路上运输时间初定为5个工作日,天气原因除外。1.3.安装施工周期为12个工作日,天气原因除外。2.合同标的及项目名称:混凝土泳池水循环系统及池体1套(25XliX1.6池体胶膜及水循环系统),总价125000元,泳池恒温空气能系统4台(泳池恒温空气能及淋浴系统)总价96000元,泳池灯光膜300平方(内置灯单价每平方140元),总价42000元,设备、安装材料、运费、吊装费、下车卸货费等均由乙方负责,合同价款250000元。2、安装条件及技术要求,2.6.甲方在场地具备安装条件后,应以书面或者短信形式通知乙方发货,乙方接到通知后进行发货及安装。若甲方没有通知乙方或虽然通知,但是甲方场地达不到安装条件的,所导致的拖延时间不计入乙方交货或安装工期之内。3、付款方式及服务,3.1因产品尺寸的唯一性,本公司需收取产品预付订金,1.预付定金50000元(总货款的20%)。2.空气能发货前付75000元(总货款的30%)。3.空气能及所有设备安装完成付75000元(总货款的30%),乙方负责把设备安装完毕.4.安装调试完成付37500元(总货款的15%)。5.质保金12500元(总货款的5%),质保金押6个月,质保金满六个月后所有设备运行正常,第一个月第一个周一次性付清余款。3.2.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产品为全包价格,负责设备采购及安装完成。5、交货方式,5.1.乙方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目的地黎平县。7.3.乙方安装完毕3天内,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按供方企业标准与供方技术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乙方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如甲方认为验收不合格,经甲方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后由乙方整改。7.4.如乙方安装完毕后3天内甲方不组织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安装完毕当天即为验收合格之日,验收合格之日即为质保期起算日。9.违约责任,9.3、乙方未能按第1条约定时间进行发货和安装完毕,每延迟一天支付甲方10000元违约金,累计叠加。
2、律师点评:本案的被上诉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理由是:1、被上诉人就本案而言,根本不存在违约,被上诉人完全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设备进行发货,当设备到达现场后,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当要支付第二笔款项,上诉人将第二笔款项支付了之后被上诉人才进行设备安装,但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下才于2020年7月31日支付了第二笔款项。在上诉人支付了第二笔款项后被上诉人。立即安排人员进行了设备安装,被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安装,设备是在2020年8月15日安装完毕的,安装完毕后上诉人支付了50000元(备注:因为当时上诉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所以才支付了50000元),说明此时上诉人是认可了被上诉人是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至于调试设备的事宜,本来被上诉人是可以安装完毕后一两天内就可以调试设备,但是就是因为上诉人在2020年8月25日才通知被上诉人到现场调试设备的,而不是被上诉人的原因于2020年8月27日调试设备;2、本案被上诉人在安装设备过程中,并没有出现重复施工的情况,施工质量更没有严重缺陷,从设备安装完毕并调试运行好后到现在过了一年多的时间,上诉人方并没有因为设备质量问题电话或者出函要求过被上诉人对设备进行过整改,按照通常情况,如果被上诉人安装的设备质量有问题,上诉人肯定会电话或者出函要求被上诉人对设备进行整改或者维修,但是被上诉人并没收到上诉人的电话通知维修或者出函整改维修的情况,这充分说明上诉人是认可了被上诉人安装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反而是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是上诉人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可知: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设备购买及设备安装等合同义务,上诉人就应当支付工程款。现在上诉人已经使用了一年多,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至于维修费用的问题。在上诉人使用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安装好并调试好的设备后一年多的时间,上诉人并没有因为质量问题电话或者出函要求过被上诉人进行维修,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维修费用,完全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三、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安装完毕后3天内,上诉人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果3天内没有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则被上诉人安装的设备就视为验收合格,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情况,上诉人并没有在安装完毕后3天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所以上诉人就应当支付货物尾款75000元,又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同意扣除10000元的货款,所以,上诉人应当支付剩余的65000元的货款。
3、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在具有安装设备的附属义务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验货时间及地点,安装完成后的具体验收事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