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住宿酒店,为方便其客人和员工就餐,与原告口头约定,被告的客人和员工在原告处就餐,实行签单记账,双方按月结算,双方前期合作较好,之后被告开始拖欠费用,其中拖欠2015年5月8日前的餐饮费用为210681.72元,拖欠2015年5月9日至7月31日的餐饮费用为14570元,共计225251.7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故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共计225251.72元。
2、律师点评: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差欠原告合同款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