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原告方于2012年9月29日购买了金宇公司开发的汇川区澳门XX商铺(建筑面积11.1㎡)、二楼547号商铺(建筑面积11.1㎡),原告与金宇公司双方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港澳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原告将购买的该二楼546、547号商铺委托给金宇公司出租经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委托经营期限、收益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于是,金宇公司将该2-546、2-547号商铺出租给北京XX公司和北京XX公司遵义分公司经营使用,到目前为止,被告未按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收益金(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律师点评: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原被告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