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详细情况:聚银公司(甲方)、华旅公司(乙方)双方在2016年5月2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分三个阶段进行合作:第一阶段:融资方面。华旅公司提供土地证给聚银公司,聚银公司将华旅公司提供的土地证用于办理平台融资人民币1.5亿-2亿元进行抵押,同时,聚银公司向华旅公司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第二阶段:项目开发方面。甲方协助乙方组建团队,在两个月内对项目进行研判,提出项目定位、整体策划、开发思路、营销推广等策划方案。第三阶段:合作开发方面。乙方可参与甲方南城国际项目的开发工作,持股比例为10%,该持股比例乙方无需出资,且乙方无需另行投资。具体合作协议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签订后,由于聚银公司融资额变化,聚银公司实际只融资了5000多万元,并未融资1.5亿-2亿元,聚银公司实际向华旅公司缴纳保证金为1600万元。华旅公司(甲方)、聚银公司(乙方)、案外人浙江南大投资有限公司(丙方)、陈建华(丁方)签订《担保合同》:鉴于: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出借土地给乙方,由乙方进行抵押融资;2、乙、丙、丁方已详细阅读上述合同,并已清楚且没有争议知悉该等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3、针对甲方出借土地由乙方融资,以及乙方承担还款责任,乙方、丙方和丁方自愿为甲方提供担保。有鉴于此,甲、乙、丙、丁四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前述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第一条乙方、丙方和丁方担保的主债权范围。1、乙方利用甲方土地进行融资取得的融资款总额。2、甲方为实现对乙方、丙方和丁方的追偿权及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二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为担保按期偿还融资债务本息,免除甲方土地担保物被执行,自愿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金。2、乙方提供的保证金,甲方按照年利率10%支付乙方资金利息,即每年度利息为人民币300万元,利息支付方式为每6个月支付150万元。3、乙方利用甲方土地进行融资取得的融资款贷款期限届满前第七个工作日之前,甲方应将上述保证金本息退还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保证金之后,偿还完全部融资的本息和费用,并与债权人一起办理甲方抵押土地的解押手续。第三条担保的期间。本合同项下乙方、丙方和丁方所提供的担保的持续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1、在没有出现甲方为乙方代偿的情形下,甲方所提供的土地抵押已经完全解除,且不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以及甲方已收回因实现相关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在出现甲方为乙方代偿的情形下,甲方已收回了所代偿或应当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追偿权等相关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条保证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并办理完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金。第五条保证担保。1、丙方和丁方为乙方借用甲方土地融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本协议签订后至乙方完成偿还清融资的本息时止。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则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3000万元保证金时生效。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约的,则需按照乙方融资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其它方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维权费用。2017年10月20日,聚银公司(乙方)、华旅公司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合作协议》,由甲方提供土地证给乙方,乙方用于平台融资1.5亿至2亿元,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2、合同签订后,因乙方融资额变化,实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计1600万元(不计利息)。3、甲、乙方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协议》及由此协议书所派生的其他所有协议。乙方及时对甲方抵押土地进行解押并将土地证归还甲方。有鉴于此,甲、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一、该协议签订后5日内,聚银公司向抵押权人提出抵押土地证解押申请,并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解押登记:2、土地证解押完成后,华旅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前退还聚银公司第一笔保证金500万元;3、华旅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前退还聚银公司第二笔保证金计500万元;4、余下保证金600万元,华旅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前退还给聚银公司;5、如果华旅公司未按时退还保证金,应按24%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聚银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按《协议书》约定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土地解押登记。聚银公司为了要求华旅公司退还保证金,在2017年12月6日用顺丰特快专递,向华旅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要求华旅公司按双方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退还保证金,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华旅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签收该《律师函》。
二、律师点评:聚银公司与华旅公司在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第5条明确约定“如果华旅公司未按时退还保证金,应按24%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且该《协议书》签订后,聚银公司已按约办理涉案土地解押登记,但华旅公司并未依约返还保证金,华旅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