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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与虚假注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宋双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268人看过

【租赁合同纠纷】一起与虚假注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xx工程有限公司

与锦州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锦州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朝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xxx。

委托代理人:高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xx。

被告:锦州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

负责人:孙xx。

被告:锦州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锦州市xx。

法定代表人:宋x。

原告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建公司)与被告锦州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北分公司)、锦州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x建公司诉称,xx年xx月xx日,x建公司下属的模架租赁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与xx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书》,约定x建公司将自有的架子管、扣件、钢模等建筑施工物资租赁给xx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具体租赁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以经过其经办人签字的《领、退料单》为准;如延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x建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有权提出索赔;延期支付租金的,还应按法定逾期违约金向x建公司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x建公司依约向xx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了租赁物,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xx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x建公司支付租金。截至2008年5月25日,累计发生租金142246.92元,xx公司北京分公司仅付款6万元,尚欠x建公司租金82246.92元。此款经x建公司多次催要,xx公司北京分公司以种种理由拖欠。xx公司作为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的xx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级,对xx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行为后果应当负责。故x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一、终止执行xx公司北分公司与x建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书》;二、两被告立即退还全部租赁物或赔偿租赁物原值1520711.50元;三、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租金82246.92元;四、两被告向x建公司支付自应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到起诉日为773.08元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经于xx年xx月xx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作出京工商朝处字(x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基于xx公司北京分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的行为,已经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故对xx公司北京分公司作出处罚:撤销xx公司北京分公司xx年xx月xx日企业设立登记。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且xx公司北京分公司已被注销,故x建公司起诉xx公司北京分公司主体不适格。由于xx公司北京分公司于设立时提供虚假材料,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的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营业执照、章程均与xx公司不一致,xx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一事并不知情,xx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的企业住所地地址为虚假。故xx公司对xx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行为不能承担责任。原告x建公司起诉xx公司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xxx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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