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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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律师点晴:非法集资罪

作者:孙璐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8次举报

确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而言有下列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募集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募集人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募集人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募集人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募集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募集人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募集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最后,投资时发现遭遇了非法集资的,不管募集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投资人可以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必要时建议详细与孙璐律师团队沟通,让法律人士介入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孙璐律师立足北京,沉淀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经验,承接全国各类民商刑案件。电话:18001037679,微信:1294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