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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律师解析: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作者:孙璐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3次举报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3)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发包人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建筑工程违约处理

1、建筑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造成更多的额外损失。

3、在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不仅涉及的金额大、事情多,而且对各自的商誉有非常大的影响。要是有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必然会遭受严重的损失,必须慎重处理,委托律师协助,积极追偿。


孙璐律师立足北京,沉淀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经验,承接全国各类民商刑案件。电话:18001037679,微信:1294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