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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基于工程质量缺陷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否属于新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于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46人看过

答: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66号判决书:现园晟公司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减少或拒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是相对于中生公司、中生公司阳新分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

提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第八条第(一)项之(2)认为不属于新的诉讼请求,属于发包人行使抗辩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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