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畅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包人自行增加的施工内容,监理和发包人明知但未提出异议的,可否视为发包人、承包人就相关施工内容达成了

发布者:于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90人看过

答: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判决书:凯创公司提起上诉称,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纸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三建公司自行增加的施工,不应由凯创公司承担费用。经查,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虽然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但是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处理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