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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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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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陈小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208人看过

【案情介绍】

家住成都市成华区的赵某(女)与家住锦江区的李某(男)双方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前,李某的父母考虑到他们压力大而自愿出资按揭了一套房产,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赵某、李某的名下,婚后李某的父母把剩余的贷款全部还清,另赵某的父母在他们结婚后也为赵女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 2014年3月,赵某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吵闹不停,赵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协商未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认为他的父母购买的房产是他的婚前财产,赵某的父母购买的房产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赵某持不同意见。赵某对此不解,向律师咨询。

【律师解析】

本案中,李某的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赵女,李男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此,婚前李某的父母出资为其购房,产权登记在李某、赵某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李某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赵某的父母在婚后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离婚时房产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知,婚后赵某的父母为其买房是全款,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的,视为赵某父母只对赵某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赵某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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