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建律师
公理之下,正义不朽!
18620727264
咨询时间:00:00-22:59 服务地区

刘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小建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7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X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南XX×巷对面马路,酒后踢打彭X驾驶的出租车,并与彭发生口角,遂持菜刀将彭X砍伤。经鉴定,彭X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汪小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刘X犯罪具有偶然性,是酒后行为;3.被告人刘X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X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刘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汪小建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8620727264
  • 广东几何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9.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92分 (优于87.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汪小建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037 昨日访问量:2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