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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小建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斌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富路,因张某某驾驶三轮车与其经营的早餐档发生碰撞双方发生纠纷,李持菜刀砍伤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汪小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认罪认罚;3.被告人李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4.被告人李及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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