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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伏华诉尹彦征等撤销权纠纷案

发布者:游万保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03人看过

原告周伏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尹彦征、被告尹彦南、被告姜旭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湘平、潘志强、被告尹彦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勋、被告尹彦南的委托代理人徐番、被告姜旭的委托代理人彭斌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尹彦征、被告尹彦南于1996年7月1日经协商签订《产品开发合作协议》(实际为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原告与被告尹彦南提供资金,由被告尹彦征负责技术研究三方合作开发大红陶瓷技术项目,被告尹彦征保证在8至10年内不向协议外的任何方提供此项技术。1998年下半年,由于资金紧张,三方一致同意被告姜旭加入合作项目。1999年8月,大红陶瓷项目研究终于取得成功。2000年2月17日,原、被告四方在华天大酒店就技术合作开发中各人所占出资比例事宜进行商讨,达成出资比例划分《备忘录》,并就前段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结算。2000年5月,被告尹彦征、被告尹彦南、被告姜旭与原告协商,提出按现有出资比例投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因四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建议将合作项目对外转让。后来三被告通知原告已将合作项目对外转让,并建议按现有出资比例分配财产。原告充分相信了三被告的说法,四方于2000年7月再次对后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结算,并订立清算协议(名称为《备忘录》)一份,内容为“大红陶瓷项目的销售已经实施,销售协议的总额为捌拾万元,现已到帐叁拾万元整……同意周伏华先生先分18.68万元,尹彦南先分10.75万元,剩下的待款全到后再分给姜旭和尹彦征……”。原告依约拿到退伙财产后便到外地发展。2005年1月,原告偶然在网上看到了有关大红陶瓷项目获发明专利证书的情况,于是急忙赶回长沙,得知被告尹彦征并未将大红陶瓷技术项目对外转让,而是为独吞大红陶瓷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恶意欺诈原告,以极低的价格进行虚假转让,等原告退股后,被告尹彦征将该技术成果投入长沙华红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由被告尹彦征与潘长秀出资设立),于2000年8月开始批量生产和销售大红陶瓷产品,又于2001年8月16日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1月5日获得批准;2005年1月10日被告尹彦征以该专利技术折价35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1529.19万元)作为出资投入长沙大红陶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独占使用该发明专利技术,专门从事中国红瓷器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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