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辉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显福与郭淑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夏辉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125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夏辉,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上诉人刘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辉,被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