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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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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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

发布者:夏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7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吴某于2004年12月进入实业公司工作,从事品检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吴某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68.08元.吴某在实业公司工作至2008年12月8日.2008年12月10日,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故吴某于2009年3月诉诸法院.庭审中实业公司主张合同未签系吴某拒绝签订,因吴某旷工3天,公司系按自动离职处理.

争议焦点:

1.劳动合同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夏辉律师分析】:

1、本案应当认定实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旷工三天以上,按公司规章制度属自动离职.吴某对此不予确认,虽吴某未提供实业公司不让其进入公司的证据,但根据吴某申请仲裁时间,认为吴某的陈述较为可信,故对实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实业公司系无故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吴某经济赔偿金。

2、实业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拒绝与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提供了公告,但该公告系实业公司单方制作,实业公司又未提供该公告张贴过及其他相应的证据,故对实业公司该主张亦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同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现买业公司已支付迅某1倍工资,故应再支付1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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