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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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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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婚姻法解释三怎样分割房产

作者:谢国洪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63次举报

一、阿虾与阿花婚后,阿虾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于阿虾名下。则该房产属于阿虾个人财产。

二、阿虾与阿花婚后,阿虾的父母出资40%,阿花的父母出资60%,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于阿虾名下。则该房产的40%属于阿虾的,60%属于阿花的。

三、2006年1月15日阿虾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30万元,首付10万元,月供2000元。2008年1月15日阿虾与阿花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阿虾月收入为5,000元,阿花月收入为3,000元。2011年8月15日双方离婚,该房屋现市值50万元。则该房屋产权属于阿虾,未清偿的贷款66,000元由阿虾个人偿还;阿虾应当支付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的一半给阿花:[2,000元/月×(3年×12月/年+7月)+ 2,000元/月×(3年×12月/年+7月)÷3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2=(86,000元+57,333.33元)÷2=71,666.67元。

四、阿虾与阿花在1997年登记结婚。1999年阿花的母亲单位实行房改,阿花与阿虾共同支付该房改房的全部购房款3万元,该房登记于阿花母亲的名下。2011年8月15日,阿虾与阿花离婚,阿虾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改房,该房现市值30万元。按婚姻法解释三,阿虾无权分割该房改房,阿虾只有权追索当时出资的本金及其利息,即1.5万元及其利息。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三》并非新的法律,而是严格按照《婚姻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对《婚姻法》作出的更直白、更易懂的解释。也就是说,《婚姻法》本来就是这样规定的。

谢国洪写于东莞
2011年8月29日

谢国洪,中级律师、高*企业合规师,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荣获中国科学发展与人文社会科学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