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阿虾与阿花婚后,阿虾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于阿虾名下。则该房产属于阿虾个人财产。
二、阿虾与阿花婚后,阿虾的父母出资40%,阿花的父母出资60%,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于阿虾名下。则该房产的40%属于阿虾的,60%属于阿花的。
三、2006年1月15日阿虾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30万元,首付10万元,月供2000元。2008年1月15日阿虾与阿花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阿虾月收入为5,000元,阿花月收入为3,000元。2011年8月15日双方离婚,该房屋现市值50万元。则该房屋产权属于阿虾,未清偿的贷款66,000元由阿虾个人偿还;阿虾应当支付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的一半给阿花:[2,000元/月×(3年×12月/年+7月)+ 2,000元/月×(3年×12月/年+7月)÷3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2=(86,000元+57,333.33元)÷2=71,666.67元。
四、阿虾与阿花在1997年登记结婚。1999年阿花的母亲单位实行房改,阿花与阿虾共同支付该房改房的全部购房款3万元,该房登记于阿花母亲的名下。2011年8月15日,阿虾与阿花离婚,阿虾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改房,该房现市值30万元。按婚姻法解释三,阿虾无权分割该房改房,阿虾只有权追索当时出资的本金及其利息,即1.5万元及其利息。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三》并非新的法律,而是严格按照《婚姻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对《婚姻法》作出的更直白、更易懂的解释。也就是说,《婚姻法》本来就是这样规定的。
谢国洪写于东莞
2011年8月29日